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潮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潮府〔2023〕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潮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司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公文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文件內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是否具有確定性、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復適用性等綜合判斷;文件的印發對象、文種和標題、表述形式(條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為認定標準。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縣(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審查)工作,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本級機構編制部門編制本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未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單位,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確需就本單位具體實施的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請所屬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文字把關,確保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并的盡量歸并,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禁止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
第九條 嚴格控制政府規范性文件數量,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原則上由部門單獨制定或者聯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報請政府發布的意見、工作方案等文件,其內容主要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某一方面的工作職責和分工提出要求的,不作為規范性文件管理;個別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該部分內容僅作原則性表述或者予以刪除,具體規定以規范性文件出臺。
第十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
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實施單位負責起草;涉及多個實施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組織起草。
起草單位可以自行起草規范性文件,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提出傾向性辦理意見并在意見采納情況表和起草說明中載明。
除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司法行政部門職責外,起草單位一般不得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征求意見的對象;但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應起草單位要求參與調研,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七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
第四章 審核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核(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核(審查)的,不得發布,《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權限和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核(審查)意見。同時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送合法性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供注釋稿,修訂的還應當提供修改對照稿);
(三)起草說明;
(四)征求意見(包括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和征求相關機關意見)的意見采納情況表和各單位回復意見復印件;
(五)本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依法應當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相關材料;
(八)依據或者參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還應當提交政策解讀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要求送審單位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背景概述,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論證情況和結論等;
(二)依據和參考的制度;
(三)制定程序概述;
(四)主要內容概述以及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的評估情況和結論;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指出制定依據及具體條文出處;涉及參照其他地區制度或者做法的,說明制度或者做法出處;涉及創制性內容的,著重說明;
(五)征求有關機關意見和公開征求意見的處理情況(可另在意見采納情況表中詳細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補充完善、重新起草或者不予(暫緩)制定:
(一)制定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機關對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上報單位未進行協調,或者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且沒有提出傾向性辦理意見的;
(三)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權限和內容等不合法的;
(四)不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基本規范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
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辦公機構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章 發布
第二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時應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的“三統一制度”。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合理確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便于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機構和群眾知曉,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實施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作出的除外。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及時在規定載體發布;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h(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
規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門戶網站全文刊登。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解讀的具體程序及要求,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應當自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有關程序將規范性文件分別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報送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應當自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之日起15日內,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該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有關材料包括電子掃描文本和可編輯電子文本)。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有關材料包括電子掃描文本和可編輯電子文本)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徑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縣(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制定部門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有關材料包括電子掃描文本和可編輯電子文本)、在規定載體上發布的截圖一式二份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七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
規范性文件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評估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一)合法性評估,內容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一致;
(二)合理性評估,行政權力與責任是否相當,公民權利與義務是否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適當,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
(三)協調性評估,與上級及同級相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協調、銜接;
(四)操作性評估,各項制度是否具體可行,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評估,各項制度是否完備,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規范性評估,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七)實施效果評估,實施的總體情況,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貫徹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各界反映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建議,是否繼續實施、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可以采取文獻研究、抽樣調查、網絡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專家咨詢、案卷評查、相關制度比較分析等方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評估工作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完成。
評估機關應當結合規范性文件評估結果,及時按照法定程序開展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工作,防止發生行政管理制度斷檔,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續性。
第三十九條 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與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相關行政機關先行協調。
第四十條 根據“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的要求,及時對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有效期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進行清理)。
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經清理后需進行修訂的,修訂程序由原起草單位(職能已經調整的,為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經清理后,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在《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潮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重新發布。
簡易修改、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應當制定新的文號及有效期。
第四十三條 廢止規范性文件,除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論證評估、征求意見、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外,其他程序須按制定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潮州鳳泉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潮州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潮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閩粵經濟合作區(潮州)管理委員會等開發區的規范性文件按照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